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 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,是基层团组织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。切实做好“推优”工作,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,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。
第二条 为使“推优”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三条 开展“推优”工作,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”的要求,凝聚广大团员青年“高举团旗跟党走,奋力实现中国梦”。
第四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;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要使“推优”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。
第五条 “推优”工作在组织人事处、院团委和各系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,各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,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“推优”工作。
第二章 推优工作的对象及条件
第六条 “推优”对象为年龄在28周岁以下,符合入党基本条件,团组织关系在我院的优秀共青团员。
第七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,思想进步,政治立场坚定。
第八条 学习态度端正,目的明确,成绩良好。
第九条 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,积极参与学风、班风、宿舍文明建设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。
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,未受到处分。
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,可以优先推荐:
(一)受国家、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;
(二)参加各级竞赛中,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;
(三)荣获学院“十大校园青春榜样”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 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青年志愿者”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;
(四)在社团工作中,做出突出贡献,带领社团获得各级优秀社团等荣誉的主要负责人;
(五)在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爱心奉献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。
第三章 “推优”工作的基本程序
第十二条 “推优”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,以团支部为单位,按照“推优”工作程序,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。“推优”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到两次。
第十三条 “推优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。步骤如下:
(一)团支部在全面了解本支部团员的政治思想、学习工作表现情况的基础上,根据“推优”条件,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团员名单。
(二)召开团员大会。由团支部公布“推优”条件,介绍符合条件的团员基本情况,团员本人亦可采取公开演讲、个人答辩等方式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、学习、生活及工作情况,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。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,投票人员为团支部全体人员,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。团支部在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团员中,根据推荐名额及得票情况讨论确定推荐人选,报团总支审核。
(三)团总支对推荐人选进行汇总、审核、公示,公示结束后,填写《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团员“推优”登记表》,报团委审批。
(四)团委审批后,由各团总支报送组织人事处和各党总支备案。
第四章 “推优”工作的基本要求
第十四条 “推优”工作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坚持民主集中制,不徇私舞弊,不弄虚作假。
第十五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,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,要对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提出要求,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,定期听取团组织的“推优”工作汇报,及时帮助解决“推优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
第十六条 党组织对推荐人选应加强教育培养,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,并及时吸收入党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共青团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。